自2020年以来,受全球经济下行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照明企业债务违约愈发频繁,破产案件数量也呈现大幅增长。企业选择申请破产,一方面可以帮助困境企业快速实现债务清偿;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篇破产大数据报告以“照明”、“灯饰”、“灯光”等关键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开的破产重整案件信息,辅助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平台对破产信息进行补充搜集,形成以下统计数据。
2022年度破产清算案件达1082件
根据中国照明网数据统计,截止2022年12月7日,本年度全国照明企业新增破产审查案件169件,审理破产案件563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105件,强制清算案245件,年度总案件达到1082件。其中破产案件超过半数,需要重视的是强制清算案件占的比重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破产照明企业中,大多数是中小型照明生产或销售企业为主,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新增了不少工程公司申请破产,如厦门市辉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反映了照明工程板块今年的严峻形式。
中照网还注意到,不少破产企业成立时间达10年以上且实力强劲,如科特亚照明(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江苏欧意之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0日。还有成立超过20年的企业,如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0日。
2020-2022年破产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
经中照网统计,2020年,全国照明企业破产审查案件120件,破产案件449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26件,强制清算案件15件,合计约610件;2021年,全国照明企业破产审查案件164件,破产案件671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27件,强制清算案件109,合计约971件;2022则为1082件,比2020增长77%。三年合计破产审查案件2663件,呈现大幅增长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与照明企业有关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2020-2022年,江苏省照明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和上海市,这也恰恰反映了照明行业在以上几个地区的集中度。
破产程序选择的利与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等相关法律,对如何申请企业破产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困境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比较复杂,如何选择破产程序,是债务人所要面临的艰难抉择,也是其对未来出路的选择。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还包括依法重整和调整。困境中的照明企业应准确分析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利弊,择优选择。选择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所有人实际上面临的是对其所拥有的企业财产进行折价清零的后果。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受债权的审核、确认等诸多因素影响,整个程序完成短则数月,长则几年,甚至十几年,故对债权人而言,在此过程中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破产重整程序则能有效盘活企业的资产,发挥其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和优质资源的价值,既提高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比例,又有利于避免因破产而产生的企业信誉受损,同时有利于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给有发展潜力的困境企业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外部投资人或管理层提出重整计划方案,且重整方案须获得法院的批准。是一个复杂而有技术含量的程序。
照明领域中小企业居多,其在面对去产能、去杠杆等政策压力和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时,融资成本、用人成本会显著增加,因此在新冠疫情笼罩的这几年,照明企业破产风险呈上升趋势。从大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破产企业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产业集中地区。破产原因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主,其次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最后是“明显丧失清偿可能的”。
中照网认为,对于破产制度来说,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对严重缺乏市场竞争力企业的清退、淘汰作用,还应当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积极发挥对经营困难、管理困难企业的挽救作用。它们关系到企业背后千千万万个家庭。
编辑:严志祥